大数据在如今被广泛运用,个人信息在大数据面前一展无遗,让人无所适从。2018年12月1日晚19:00,在法学院108教室,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网络法律专家刘德良教授,为我们阐述了他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立法问题的独特见解。
刘德良教授首先对个人信息相关法律制度的概况进行了介绍。在欧洲国家,隐私包括所有个人数据;在美国,包括个人资料、个人咨询。中国对隐私的界定很大程度借鉴了欧美国家法律。但此种分类过于笼统,刘德良教授认为,多数人容易把心理学与社会学上的隐私混淆。他提出,个人信息不等同于个人隐私,不得在过高的道德站位上看待个人信息。若将所有个人信息都视作隐私,那么法院将受理大量个人信息泄露的案件,在这种情况下,真正因个人隐私泄露而受到侵权的人将难以维权。
大数据时代,人不可避免地会泄露一部分信息。为此,刘德良教授提出,我们需要在不同语境下考虑隐私:在法律中,法律应将隐私分为与社会利益有关,但与人格尊严无关的信息,并将其交付财产权保护;与人格尊严有关,但与社会利益无关的信息,并交付人格权保护。我国如今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有着浓厚的欧美法律的影子,即将个人信息与个格自由挂钩,这种模式显然不能适应中国大数据发展。
大数据发展需要大量个人信息来形成对集体偏好的判断,与此同时它并不在意个人的个性化信息。简言之,个人信息对大数据的发展不可或缺,但若大数据背后的操作者从中窃取某个个体的个性化信息,那么这种行为才可以算侵害隐私。因此,刘德良教授认为,当今个人信息保护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并非“泄露”,而是“滥用”。
最后刘德良教授对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立法提出了几点意见:一,不能为了照顾个人权利而忽视大数据发展的需要;二,法律发展必须与社会现实统一,不能照搬其他国家的形式。“以我为主,为我所用”,才是让法律能促进社会发展的良药。
刘德良教授的讲座,让人受益匪浅,在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,提出了很多新颖的看法。法律进步,需我们时刻关注变化的社会存在,时刻与时俱进,开拓进取。法律发展,永远在路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