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10月13日18:30,珞珈法学大讲堂第二讲“终身监禁新规及其首案的法治观察”讲座在法学院模拟法庭举办。中国刑法学会会长赵秉志教授做客本次讲堂,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主持了讲座。
本次讲座中,赵秉志教授从“终身监禁”新规的立法创制、法律意义出发,就其法律性质、效力、适用条件、执行问题以及发展前景进行了探讨,同时结合适用新法规的第一案——“白恩培”案件,对新规的定罪依据与适用问题进行了详解。
在立法创制上,2015年8月,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(九)规定,犯罪人因贪污罪或受贿罪被判处死缓的,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等量刑,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缓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,不得再减刑假释,予以终身监禁。进而确定了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。赵秉志教授强调这样的立法,既有利于严惩严重的贪污腐败犯罪,又有利于开辟一条限制和减少死刑的改革新道路。
同时,赵教授强调终身监禁的性质,不是一种独立刑种,但是具有一定的独立性,是一种在贪污罪或受贿罪中死刑缓期执行的刑罚方式,是处于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。
在时间效力问题上赵教授列举了三种观点。第一种观点认为,新法较旧法变重,原判死缓,现判死缓且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。第二种观点认为,新法综合了数额巨大、国家利益受损、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等制约条件因素,总体来说刑罚变轻了。第三种观点认为,新法是把原判死刑立即执行的一部分变成死缓且终身监禁,是把死刑立即执行降格处理,但仅是降了半格。
在适用条件问题上,新规的刑罚仅适用于贪污罪和受贿罪,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,情节特别严重、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、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,论罪应判处死刑。(注:数额特别巨大是指犯罪数额在300万元以上,但300万元以上仍有三个法定刑——10年以上有期徒刑,无期徒刑和死刑。何种数额对应何种法定刑在实践中并未公开,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明确这个数额)法院裁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但有情节显示死刑立即执行过重,判处普通的死缓又过轻时,适用死缓两年后终身监禁,不得减刑不得假。
关于其发展前景,能否将新规的刑罚创制,适用于一些相当长时间不能废止死刑的犯罪呢?赵教授认为,长远来看,难于废止死刑的非暴力型犯罪,如毒品犯罪,可以适用终身监禁新规。
针对新规首案“白恩培案件”赵秉志教授提出了以下观点:白恩培犯罪数额达2.4676亿元,属情节特别严重、社会影响特别恶劣、给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。其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。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,由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,可以缓期执行,适用终身监禁新规。
最后,赵秉志教授强调——既要考虑新规积极的法律意义也要考虑新规存在的弊端,要谨慎的适用新规,不得随意的大量的适用。特别是,监管制度不能断绝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。